2023年7月18日,当事人以保税维修方式申报出口液晶显示板(已维修)等8项货物(详见报关单)。2023年7月19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第1项货物实际为579个521千克,多报少出1300个1545千克;第2项货物实际为597千克,多报少出198千克;第5项货物实际为2102个6306千克,多报少出2345个1253千克;第8项货物未见异常。另报关单申报第3、4、6、7项货物未见出口。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50994.93元人民币。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已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