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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阻燃剂等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3-06 07:19: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1次

    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阻燃剂、玻璃纤维片等5项货物,毛重22714千克,净重22110千克,捆绑1100444800371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DN99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1车1单。经海关查验,实际进口货物为阻燃剂,数量72件,净重18000千克,毛重19500千克。经计核,申报进口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涉税款之差为人民币9.01365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向海关交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科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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