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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迪海关部:走私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
    发布时间:2021-07-13 11:40:00  来源:  浏览:4280次

    兰迪海关部:走私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


    目录

    前言

    数据来源及统计方法及提示说明

    一、2020年度走私案件整体情况分析

    二、2020年度走私案件的审判情况分析

    三、走私犯罪的模式分析及辩护要点

    四、2021年走私犯罪刑事风险趋势研判

    五、2021年外贸行业刑事风险防控策略

     

    前言

    《走私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是兰迪海关部基于对外贸易行业的深入观察以及2020年度我国走私刑事犯罪案件的案例分析、结合兰迪海关律师的实践经验总结而成,旨在立足于2020年度我国走私刑事案件的发展和动向、以及新型商业环境下的走私模式特点,在分析和统筹案件的基础上,为广大对外贸易从业者揭示走私刑事犯罪的风险,提出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和合规建议,以期为外贸企业规避刑事风险、实现依法依规经营提供参考。

    本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2020年度走私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包括近年来的数量和地域变化、行业分布特点等;第二部分主要就2020年度走私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分析,笔者归纳整理了2020年度的3262个案件走私案件审理法院的分布情况,案件审理程序的分布状况、以及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裁判情况;其中,就案件的具体情况,着重对走私犯罪中的案由分布、审理期限周期和裁判结果进行了可视化分析;第三部份主要在对2020年度这3262个案件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整合出走私犯罪的几种经典犯罪模式及其行为特点,并结合兰迪海关部办理的案件实例和专业观点来分析该几类模式下的辩护策略和要点;第四部分主要是结合2021年海关打击走私犯罪的形势对进出口业务中风险趋势进行研判;第五部分主要由兰迪海关部结合自身的走私刑事辩护实践,现身说法,为广大进出口外贸从业者提出走私刑事风险防控策略。

     

    数据来源及统计方法及提示说明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Alpha案例库等网站公开上传的裁判文书,以“走私犯罪”为关键词,时间截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大数据检索,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累计收录走私犯罪案件3262件,其中,去除因刑罚变更的变更刑事裁定书、通知、决定等其他文书,累计共有一审裁判文书1738份,二审裁判文书1301份。检索基准日为2021年7月6日。

    (二)统计方法

    本报告以所获取的裁判文书样本的内容为依据,利用Excel、Alpha数据分析等进行统计汇总,提取各个案件中的年份、地域、被告人信息、辩护情况、强制措施适用情况、量刑情况等要素逐一进行分析,最终形成大数据分析报告。

    (三)特别提示

    因为受样本数量和统计方法的限制(如仅以一、二审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仅以2020年全年作为研究时间段,分析样本中包含大量刑罚变更的变更刑事裁定书、通知、决定等其他文书等),本报告的数据统计及分析结论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仅供参考。

    一、2020年度走私案件整体情况分析

    (一)走私数量情况统计

    本次检索获取了走私罪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3262篇裁判文书。

    下图是自2012年至2020年近九年来我国走私案件的数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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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图表可知,自2012年起至2020年这九年间,我国走私刑事案例的数量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2019年到2020年的增速逐渐放缓。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相较于2019年的数量,2020年度我国走私刑事犯罪的数量增加83件,未呈现大幅增长。随着新冠疫情影响的消退,预计2021年,我国走私案件的数量将在2019年、2020年的基础上继续有幅度地增减,预计能够超过3500起。

    2020年度12个月以来我国走私案件的总体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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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方2020年度的12月份分布表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我国在2020年度走私罪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其中,由于疫情的严重影响,进出口贸易锐减,二月份仅有裁判文书81份;随着疫情的好转以及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逐渐恢复,2020年度走私案件数量也存在着波动性的变化,但总体呈现着逐渐增加的趋势。

     

    (二)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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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走私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分别占比24.49%、16.40%、14.53%。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799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走私罪主要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犯罪往往与海关、边境相关,因此具有非常显著的地域特点。我国东部的沿海地区,尤其是对外贸易进出口业务极其发达的浙江省和广东省,走私犯罪最为活跃。西南沿边省份,也很活跃。由上图地域分布图可以看出,2020年,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浙江省、和上海市成为走私犯罪刑事案件的高发省份,与前几年的情况基本相同。其中,广东省的走私犯罪案件数量最多,一方面是因为广东地处沿海地区,外贸发达,另一方面广东靠近香港、澳门,多出现将走私货物由香港转口,由广东沿海城市通关进境的情况。广东地区走私案件中的涉案货物、物品多为电子产品

    走私犯罪数量排在其次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云南省。 广西与越南接壤,东起东兴,西至那坡,这段多以界河、山峦为界的1020公里陆路边境线几乎没有天然屏障,既是广西与越南之间的贸易走廊,也是中国走私最为活跃的地带之一。广西地区的走私多为冻品、牲畜、粮食、水果、烟酒、红木、汽油等农产品、农副产品、原料或资源型产品。

    云南同样与缅甸、老挝、越南接壤,边境地区走私犯罪多发,根据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0年的数据,2020年上半年,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共破获走私案件3216起,抓获涉案人员2586人,涉案金额1.8亿元。此外,相较于广西地区,云南地区走私案件多为毒品走私、珍稀动植物和卷烟,人发等类型。涉及的走私货物有鳄鱼皮、凹甲陆龟龟壳、鹦鹉、穿山甲等。

    (三)2020年海关打击走私犯罪的工作形势

    2020年初的全国海关工作会议上,就强调2020年要推动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关注生物安全和食品安全,严把进出口商品检验关,加强汽车、旧机电、婴童用品、危险化学品等重点敏感商品监管。随后,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国门利剑2020”、“蓝天2020”专项行动。“国门利剑2020”专项行动重点针对的是洋垃圾、濒危物种、野生动物、“水客”、枪支毒品、成品油等涉税商品、农产品走私等。“蓝天2020”专项行动则是针对“洋垃圾”走私,如废矿渣、废五金等。今年年初,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打击走私犯罪的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名称

    行为方式

    天津海关缉私局侦办走私废物案

    通过伪瞒报方式大量走私废矿渣入境。

    南宁海关缉私局侦办打击活体穿山甲走私系列案

    境外订购活体穿山甲、穿山甲鳞片后,通过非设关地偷运入境。

    江门海关缉私局侦办“SY730”走私石首鱼鱼胶案

    在境外采购石首鱼鱼胶,再以快递夹藏或边境非设关地偷运方式走私入境。

    福州海关缉私局“阻击—06”陆海联动打击成品油走私案

    通过海上偷运方式将成品油走私入境并销售。

    深圳、上海、南京等海关缉私局侦办“8·04”打击钻石走私案

    通过“水客”、粤港两地车以人身藏匿、运输工具藏匿等方式将钻石等物品从深圳口岸走私入境。

    武汉等海关缉私局“9·21”打击跨境电商渠道走私案

    某跨境电商平台公司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化妆品、奶粉、红酒等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方式走私进口,并大幅低报货物价格。

    广州海关缉私局侦办走私枪支案

     

    委托代购在香港购买气动力枪支后,将枪支拆解藏匿在食品包装中,通过邮递渠道分批走私入境。

    青岛海关缉私局侦办“6·11”走私制毒物品案

     

    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后,以墙面涂料、涂料稀释剂等名称向海关伪报走私。

    拱北、南宁、昆明等海关缉私局“903”打击边贸渠道水果走私案

    将泰国、越南出产的龙眼、火龙果等水果,通过南宁、昆明关区边境陆路口岸采取一般贸易、边境小额贸易低报价格,边民互市贸易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入境。

     

    黄埔海关缉私局“HP2020—10”打击冻品走私案

     

    向境外供应商订购牛肉、鸡翅、猪杂等冻品,并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分别在广州、深圳等多个口岸走私进口销售牟利。

     

     

     二、2020年度走私案件的审判情况分析

     (一)走私案件的法院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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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检索结果的可比性,笔者增加了“法院层级:中级人民法院”为检索条件,检索后案件数量为2380个,去除因刑罚变更的变更刑事裁定书、通知、决定等其他文书,累计获得判决1245个。在对这1245个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包含审理走私罪案件由多至少的前五个法院分别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审理法院分布的地域特点与上文走私案件在我国全国范围内的地域分布相近。

    (二)走私案件的案由分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从走私犯罪的对象来看,走私犯罪分两类,一类是涉税走私犯罪,另一类是非涉税走私犯罪。其中涉税类走私犯罪对象即涉税货物、物品,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非涉税走私犯罪,根据具体走私犯罪的对象不同,又具体分为多个不同的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涉税走私犯罪的罪名如下:

    罪名

    法律规定

    【走私武器、弹药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废物罪】

    【走私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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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走私案件的程序分布

           案件程序分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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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样本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走私罪下当前的案件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1783件,二审案件有443件,再审案件有33件,执行案件有996件。并大致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24.85%。

        (四)走私案件的裁判结果分析和刑罚分布

    1.  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为了解上诉结果的有效性,笔者在此数据基础上对二审结果进行分析,图示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image.png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53件,占比为57.11%;撤回上诉的有45件,占比为10.16%。改判的有43件,二审改判率为9.7%,虽然大部分的结果仍然是维持,想要推翻一审判决存在很大的难度,但是二审改判也不是没有可能,对走私案件的上诉仍有其必要性。上诉有效率约占14.9%。

       2. 再审裁判结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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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文对案件程序分类统计后得出2020年度走私犯罪的再审案件仅33件,通过对这33件再审案件分析发现3个案件在再审阶段改判,改判的有3件,占比为9.09%;仅3个案件被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提审或指令审理,占比为9.09%;其余均或驳回或维持。

     

       3. 刑罚分布

    走私案件刑罚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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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2020年度3262个走私犯罪案例检索统计搜索到有刑罚数据的案例有将近1093起,其中包含主刑421起,附加刑449起,缓刑221件,免于刑事处罚案件2起。法院阶段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概率约为0.18%,概率极低。

    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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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刑主要包含有期徒刑、拘役、无期徒刑和死刑。在这421起主刑案例中,被判处死刑的有1例;无期徒刑的案件有3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有20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有99例,约占四分之一;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约有338例,约占80%。由此可见,从量刑来看,多集中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档。

    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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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刑主要指罚金、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包含一类或者几类共同处罚。罚金是走私案件中最普遍适用的附加刑。根据2020年数据,就“罚金”来看,罚金在50万元以上的有105起,罚金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149起,罚金在5万元至10万元的有77起,罚金5万元以下的有236起。可见,大多数走私案件的罚金都是10万以下的范围。 

      (五)走私犯罪中的量刑情节分析

    走私犯罪中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有主从犯的认定、自首等;酌定情节包括自愿认罪、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等。

    2020年度走私犯罪刑事案件量刑对比表:

    image.png

    根据上述对比表可知,在量刑情节中,从犯和自首的情节较多,分别占比33.5%和17.3%。从犯和自首属于法定减轻情节,能够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办理走私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往往会尽量争取从犯和自首这两类法定减轻情节的认定。此外,除了犯罪中从犯和自首这些具备共性的情节来争取减轻处罚外,律师还可从走私犯罪的专业性入手,从核减税款、税率、计税价格乃至商品归类等技术角度来争取减轻刑罚。

    (六)走私犯罪的审理期限分析

    一审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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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审理期限:

           image.png

     

    为保证分析结果的精确性,笔者分别对2020年度走私案件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的审理期限进行可视化分析,从上述图表可知,当前条件下,一审、二审的 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180天以上的,一审占比较多,约占14.7%。其中,一审的平均审理期限为100天,二审的平均审理期限为69天。相对而言,一审比二审的审理周期更长。

     

    三、走私犯罪的模式分析及辩护要点

    (一)案件涉及走私模式分析

    实践中,走私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并呈现出类型化的特点,兰迪海关部通过对2020年度走私犯罪案例的分析整理,根据走私的行为方式不同,归纳出以下几大类型:

    1. 包税走私

    包税走私是指以“包税”为名行走私之实的具体走私手法,是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案件中比较常见走私模式,具体又可分为进口包税走私和出口包税走私。一般是国内货主与境内报关公司商定固定一揽子进口(出口)费用,不论货物价值多少,境外卖家(买家)或者境内报关公司负责将境外(境内)货物运输至境内(境外)交给买方(卖方)。该类走私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货主支付了“包税”一口价后,坐等收货。

    2. 通关型走私: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瞒报、藏匿

    通关走私。指行为人通过海关进出境,采取伪报、瞒报、低报、伪装、藏匿等手段走私。是目前实践中比较普遍的走私方式。最典型的通关走私手法有两类:一是低报价格走私,包含低报数量。即行为人通过低报价格、数量等偷逃进出口环节应缴税款。低报价格走私中,要认定行为人走私的主观故意,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或者明知二者不一致,没有如实申报货物价格;二是伪报品名走私。伪报品名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涉税走私案件中,行为人将应税货物申报成税率为0的货物,或者将高税率货物申报成低税率货物,以全部或部分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款。第二种是非涉税案件中,行为人将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伪报成可以进出口的普通货物。在伪报品名走私中,要认定行为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货物的申报品名与实际品名不一致。此外,还有包括瞒报、伪装、藏匿等通关走私手法。藏匿一般是将携运的进出境货物或物品隐藏在一个允许进出境物件的某一个部位,随该物件一同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由于藏匿的部位和特点不同,存在多种行为手法。如挖空藏匿、夹藏、人体藏匿和特制工具藏匿等。

    3. 跨境电商走私

    跨境电商走私。指跨境电商通过虚假推单、刷单、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方式将需要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跨境电商网购保税方式向海关申报,或基于真实存在的跨境电商平台上生成的真实有效的订单来进行价格造假,从而造成海关税收偏差的行为。一个典型的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案件,往往波及多个行为主体,包括包括跨境电商企业、平台企业、物流运输企业(包括快递企业和货代企业)、支付企业、报关企业等。

    4. 加工贸易走私

    加工贸易走私特指发生于加工贸易领域,以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为行为对象,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在实践中,常见的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具体走私方式包括:擅自销售保税货物,假核销、假复出口、假转厂,非法使用保税指标,非法购买保税货物等。

    5. 绕关走私

    绕关走私,即在没有设立海关或者边境检查站的地点,运输、携带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如在边境地区直接运输货物进境。绕关走私具有地域性,一般只能发生在国(边)境线上,包括陆地国(边)境和水域国(边)境。相较于通关走私具备较大的欺骗性和技术性的特征,绕关走私则更为原始和简单粗暴,行为人往往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大批量、长时间的走私活动,因此涉案金额也更高。

    在2020年公布的3262个案例中,上述情况均有出现。其中,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行为表现最为频繁;包税走私案件是近年来走私案件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尤其针对是电子产品、芯片、液晶屏等产品;跨境电商走私是随着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利好和大力发展而演变发展而来,多表现为套用个人身份信息,伪报贸易方式将需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走私进口等。笔者以上述5类走私模式的关键词为检索条件,经统计分析后得到数据如下:

    image.png

    笔者以“包税”、“绕关”、“闯关”、“伪报品名”、“擅自销售保税货物”、“跨境电商”、“夹藏”、“低报价格”等词频为检索条件后得出上述数据,检索范围为2020年走私罪,检索基准日为2021年7月6日。虽然在具体走私行为过程中,上述分类存在交叉,但是作为一个趋势数据呈现,对于实践仍具有指导意义。

    (二)走私犯罪各模式下的辩护要点分析

    1. 包税走私

    兰迪海关部在统计和分析大量包税案件后,结合包税走私中各角色的行为特征和兰迪海关部的实际办案经验,对包税走私犯罪的刑事辩护进行要点分析。兰迪海关部李小梅律师在包税”走私案件的律师辩护,主要就是这几点一文中结合走私案例说明,走私犯罪中的主要辩护要点主要在于走私主观故意的确定和国内货主与代理公司之间责任的区分以及主从犯的确定。针对包税走私中主管故意的确定,兰迪海关部孙国东律师在《包税走私案件中代理企业的主观故意探讨》《“包税”委托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的共犯》等文章中,结合实际案例说明包税进口情形下,代理企业的主观故意进行探讨,以帮助明确代理企业在包税进口案件中的违法责任划分事宜。《孙国东:委托包税进口不等于走私》一文中,将多重多层委托下委托包税进口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委托包税行为构成包税走私的要件等进行分析阐明。在《包税走私电子产品不起诉是如何做到的?》一文中,兰迪海关部以自身办理的一起包税走私案件来说明,包税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的技术打法。

    2.跨境电商走私

       跨境电商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贸易形式之一,在实际跨境电商经营中,参与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与个人,由于对跨境电商规则规范不了解、不熟悉等原因,往往导致了不规范的违规经营,甚至被指控走私,陷入走私犯罪的泥潭,教训惨烈,令人叹惋。兰迪海关部《跨境电商,法律风险知多少》一文就对跨境电商自身的安全问题以及法律风险进行阐述。兰迪海关部律师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近年来发生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内的走私犯罪的特点,推出《兰迪海关部:跨境电商走私犯罪裁判案例分析报告》一文,以研判跨境电商走私犯罪风险,做好跨境电商中违法走私责任风险防范。另外,兰迪海关部通过总结已办、在办案例等,在《跨境电商走私刑事风险防范要点及控制秘诀》一文中,分析跨境电商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要点,尤其是刑事风险化解,供参与跨境电商经营的各市场主体参考。根据《跨境电商走私刑事风险防范要点及控制秘诀》,目前已判决跨境电商走私案例中,绝大部分涉及伪报贸易性质这一走私形式。那么,何为伪报贸易方式,跨境电商走私为何定性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海关部孙国东律师在《跨境电商走私中的伪报贸易性质探讨》一文对此进行探讨。

    3. 加工贸易走私

    对于加工贸易走私案件,主要涉及的一个方面就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在已取消加工贸易内销审批的情况下,没有了“未经海关许可”基础,擅自销售该如何认定。兰迪海关部在《孙国东:擅自销售不等于走私》一文中对取消加工贸易内销审批的情况下,加工贸易走私犯罪中“擅自销售”的认定进行了评析。

    4. 通关型走私

    上文提及了通关型走私的多种手法,如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瞒报、伪装、藏匿等。兰迪海关部针对不同的走私手法,结合实际办理的案例分析其各自的辩护点和突破点。孙国东律师在《低报价格中的申报失误、申报不实和伪报走私行为》一文中分析了低报价格中的申报失误、申报不实和伪报走私行为之间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从海关查获硅铁合金走私出口案看伪报品名走私犯罪的构成》一文中从伪报品名走私出口“硅铁合金”案入手,对伪报品名走私犯罪的构成及律师辩护要点进行点评。针对瞒报、夹藏或以蚂蚁搬家式偷运货物走私入境的行为,兰迪海关部也分别进行专业分析:李小梅律师在《从两起水客涉税走私案看“蚂蚁搬家”犯罪构成条件》一文中以实际案例就“蚂蚁搬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走私行为方式,围绕涉税走私罪法定构成条件进行分析、研判。在《从手机夹藏走私案看走私行为客观要件的认定》一文中就一起两地货车夹藏手机运输入境的案例来说明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不同定性的界限以及经设关地通关过程中涉税走私行为的客观要件的认定。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同时伴生了医疗器械类走私案件多发,孙国东律师针对医疗器械进出口中存在的伪报、瞒报等情况,在《伪报瞒报夹藏医疗器械出口构成走私吗?》一文中,以“三个伪瞒报案例”来说明疫情特殊时期,以伪报瞒报方式出口医疗器械存在被定性为走私、甚至按走私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三)其他辩护要点

    尽管由于不同模式下的走私犯罪的行为特点,存在不同的辩护焦点。然而,针对不同模式走私犯罪中共性,也存在值得考虑辩护的关键点。如单位犯罪、计核税率、核减税款、计核价格等因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款的数额定罪量刑。计算偷逃税款,势必要先弄清楚以何种税率计算。据此,兰迪海关部根据自身办理的实际案例结合法院判例,就走私犯罪中的“计核税率”发表下列专业文章进行专业探讨:

    孙国东律师:

    《涉税走私案件律师辩护首先要考虑核减偷逃税款,为什么?》

    《涉税走私案适用税率法律疑难问题探讨》

    《非设关地走私案适用普通税率核定偷逃税款有法律依据吗?》

    《滑准税配额证之刑事争议焦点分析:走私不适用滑准税税率?》

    封海滨律师:

    《走私货物应当从低适用协定税率计核偷逃税款》

    兰国柱律师:

    揭开海关税款计核的神秘面纱,以走私香烟雪茄烟为例

    除税率以外,兰迪海关部在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的其他方面,如单位犯罪、主从犯、追缴应缴税款等方面均进行专业研究。李小梅律师在《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员工如何有效辩护?》一文中以自身代理的两个案例分析探讨单位走私犯罪的员工如何进行有效辩护。在《她很疑惑,在国内接收燕窝也是走私?》一文中对“与走私犯罪通谋”进行分析,对在国内接受走私进口的燕窝的行为进行定性。孙国东律师在《法院对于涉税走私犯罪判处追缴应缴税款有无法律依据?》一文中围绕涉税走私财产刑分析法院判处追缴应缴税款的法律依据。

    四、2021年走私犯罪刑事风险趋势研判

    根据公开信息,2020年全年共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4061起,其中立案侦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2322起,案值达927.3亿元。2021年第一季度,海关缉私部门立案侦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718起、案值24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4.2%和287.4%。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因此,固体废物将成2021年海关严打重点。2021年5月,青岛海关退运1000余吨废油,上海洋山海关查获禁止进口固体废物93.66吨,威海海关退运固体废物280余吨。由此可见,打击洋垃圾专项活动将是海关2021年的工作重点。

    目前,“国门利剑2021”联合专项行动已展开,海关将加大对货运渠道伪瞒报、夹藏走私打击力度,并对成品油等重点涉税商品走私,以及冻品、食糖等农产品,“水客”走私专项打击也保持高压态势。

    2021年3月2日,海关开展“龙腾行动2021”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对输往北美、欧洲、南美、非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侵权货物的货运渠道加强监管。在寄递渠道加强对“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监控输往北美、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药品、香烟、手表、服装、鞋帽、箱包、玩具、消费电子产品、个人护理用品等高风险侵权商品,以督促企业规范收寄验视,从揽收环节防范侵权情况的发生。

    2021年至今,黄埔海关已经在海运、跨境电商、邮递等多个渠道查扣进出口涉嫌侵权商品多达770余批次、超过1000万件。南昌海关共在邮递、快件、跨境电商等寄递渠道查获侵权货物724批,扣留皮带、服装、箱包等侵权物品952件。由此可见,跨境电商走私查处将是2021年的重头戏。可以预计,2021年的后半年,海关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将有增无减。
    海关2021年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活动相关阅读链接:

    打击洋垃圾走私专项行动

    海关启动“龙腾行动2021”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海关开展“国门绿盾2021”行动 打击非法引进外来物种和种子苗木

    加强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保护 长春海关启动“蓝网行动2021”


    五、2021年外贸行业刑事风险防控策略

    (一)熟悉规则,识别风险

    关税风险是企业在申报缴纳关税过程中所涉及各类法律风险的总称。关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未缴纳足够关税、未能如实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及原产地申报不实、关税的补征与追征、海关退税、偷逃应缴税款等。这种风险可能是一般行政纠纷、行政处罚,也有可能会上升到刑事法律风险。因此,进出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熟悉我国进出口规范,在商品通关过程中如实申报。对于个人来说,通关环节做到如实申报,不论是货物的进出口还是物品的进出境,如实申报,携带物品进境做到合理自用,存在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意见,采取补救措施。

    “如实申报”是海关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进出口合规的重中之重。对于需具备一定海关业务专业性的报关企业,要做的不仅仅是简单中转,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不加审查或稍加审查地交与海关,而应当审慎审查、勤勉尽责,否则,不仅会面临海关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信用降级、联合惩戒的后果。因此,进出口行业各类经营主体,一方面要严格按海关规定,遵守海关关于申报规范、报关代理规范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是要好信用建设,对照认证企业的标准(通用标准、单项标准)严格要求自身,以期企业长久健康稳步发展。

      (二)审慎开展业务,注重风险排查防控

    进出口业务涉及环节多、流程复杂,尤其是在关务这一块,很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格外注意对各个环节和流程的把关。兰迪海关部建议,进出口企业应当设有专门的关务人员,对进出口业务的合规操作进行负责,在业务开展前,要对业务的可行性及业务风险进行评估,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对业务各环节,尤其是进出口通关环节进行风险排查与防控。

    (三)及时寻求专业帮助,有备无患

    个人在从事进出口业务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帮助,不可盲目应对。企业在进出口贸易的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不能忽视问题,更不能发现了问题却藏着、掖着,不去解决。倘若企业通过事后自查发现在进出口贸易中存在重大行政或刑事风险,可考虑和评估如何正确、有效开展主动披露,确保得到从宽处理。很多执法机关对于主动披露的行为,都有从宽处理的规定。比如海关对于主动披露,明确规定了从宽处理的力度和相应的具体操作程序。相反,如果发现了问题还捂着、藏着,一旦被执法机关发现、查处,则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是灾难性的。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主动披露程序,有其严格的程序要求和适用条件。并非主动承认错误就等于主动披露。应当注意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对可能或现实存在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后果、法律责任等作综合全面分析评估,并在完成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善后处理意见,最大程度地化解各项风险,化被动为主动,化大为小,所谓“有备”而无后患。若未能提前咨询专业意见,贸然披露,如果因各种原因未满足适用主动披露政策的条件,就容易事与愿违,产生天壤之别的后果。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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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联系电话:1887512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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