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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
★该规定已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 ...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003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 关于对外公布《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 关于对外公布《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施行,现将《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对外公布,其中所列文件从2004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特此公告。附件:《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附件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共258份)1(80)署货字第373号关于外商自带货物进出口如何办理手续的通知2(81)署税字381号关于实施《专为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
日期:2004-03-31 09:35:58
阅读:2217次
海关总署 对冰岛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按“可跟踪文件”政策要求提供协助的通知 [署监发〔2004〕17号]
海关总署对 冰岛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按“可跟踪文件”政策要求提供协助的通知署监发〔2004〕17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中国海关与冰岛海关达成的协议,我国海关同意对冰岛企业在我国加工产品在进口和复出口环节按“可跟踪文件”(The Traceability Documents)政策的要求加盖中国海关的证明印章。“可跟踪文件”政策是指1993年欧盟法附则中规定的原产于欧盟的货物运至第三国加工、维修或生产返回欧盟...
日期:2004-01-14 16:58:52
阅读:2350次
海关总署 在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企业间进行调拨加工贸易料件试点的通知 [署加发〔2004〕16号]
海关总署 在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企业间进行调拨加工贸易料件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4〕16号上海、南京、深圳海关: 为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精神,支持和促进高新技术大型企业集团加工贸易发展,根据大型企业业务发展的需求和深圳海关报告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企业间进行调拨加工贸易料件的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料件调拨的定义及试点范围 (一)保税进口料件调拨是指同一集团内...
日期:2004-01-14 16:56:55
阅读:2515次
海关总署办公厅 联塑(苏州)精密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彩弹枪加工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署办函〔2003〕157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 联塑(苏州)精密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彩弹枪加工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署办函〔2003〕157号注:此文件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宣布失效南京海关: 《南京海关关于联塑(苏州)精密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彩弹枪加工贸易业务的请示》(宁关加发〔2003〕89号)和《南京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关于联塑(苏州)精密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彩弹枪加工贸易业务的补充说明》(加管传〔2003〕11号)收悉。关于开展彩弹枪加工贸易管理问题,...
日期:2003-05-13 16:51:50
阅读:2585次
海关总署 执行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加函〔2003〕112号]
海关总署 执行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函〔2003〕112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管理,确保国家税款应收尽收,海关总署发布2003年第23号公告,明确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问题。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核定企业申报的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并在手册成品项中备注,通关现场根据手册成品...
日期:2003-04-04 16:45:05
阅读:2380次
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 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问题
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出口...
日期:2003-04-04 06:00:00
阅读:2725次
海关总署 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税发〔2002〕206号]
海关总署 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税发〔2002〕206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确保关税的应收尽收,总署于2002年5月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通知》(署税发〔2002〕132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关在执行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指的“消耗性...
日期:2002-07-29 16:33:33
阅读:2678次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等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2]348号)
注:该规定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关于发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所废止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3日 署法发[2002]348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局),深圳市经贸局、厦门外资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日期:2002-06-24 06:00:00
阅读:2931次
海关总署 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通知 [署税发〔2002〕132号]
海关总署 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通知署税发〔2002〕132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最近部分海关反映,加工贸易消耗性物料的范围较难界定,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有些企业也反映海关在执行中尺度不一。为此,总署对上海、南京、广州、深圳、拱北、黄埔等关区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发现,部分海关存在对消耗性物料扩大解释、超规定范围核准保税进口的现象。例如:对有些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设备、工具...
日期:2002-05-27 16: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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