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南京、昆明海关申报出口商品退火炉石墨托辊,申报数量共计15件,申报商品编码为8417909090,申报总价为59899.99美元。经认定,根据商品归类总规则一、六,当事人出口的退火炉石墨托辊应归入税则号列6815100000。此税则号列6815100000出口退税率为0,且出口前需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而当事人原申报的税则号列8417909090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6%、13%,出口无需办理任何许可证件。当事人称因业务不熟,操作失误,导致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出口退税。该案案值为41.4654万元。...
日期:2023-10-25 12:48:23 阅读:219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